近日,新豐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電信詐騙案。一男子在明知他人實施電信詐騙的情況下,為詐騙人員提供通信技術保障,并出售本人銀行卡、手機卡給犯罪組織接收、轉移資金。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22日至2月25日,被告人戴某明在明知他人可能實施犯罪的情況下,仍出售本人的銀行卡、電話卡給他人,被智力(香港)有限公司用于收款、轉賬,從而成功實施非法集資犯罪,在銀行卡被風控限制網絡轉賬后,戴某明明知該異常情況,仍通過柜臺轉賬、取現等方式,4次協助該公司將卡內的非法集資資金共913539.24元予以轉移。
2022年5月至7月4日,戴某明為牟取利益,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受他人指使,準備手機、電話卡、路由器、雙頭音頻線等工具設備,在手機上安裝“向日葵”遠程控制客戶端軟件,在新豐縣馬頭鎮(zhèn)文義村陳某某家、軍屯村等多個地點為詐騙人員架設電信網絡,幫助詐騙人員規(guī)避偵查。詐騙人員通過網絡操控戴某明提供的手機,使用大量手機號碼以京東金融客服名義撥打被害人手機實施電信詐騙,共詐騙3047676元?! ?/p>
新豐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戴某明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接收、轉移,數額達10萬元以上,屬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戴某明在明知他人實施電信詐騙的情況下,為詐騙人員提供通信技術保障,造成被騙人員損失3047676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又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戴某明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及詐騙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予以支持,依法對戴某明實行數罪并罰。戴某明對所犯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當庭自愿認罪,對該罪可從輕處罰。戴某明在共同詐騙犯罪中起輔助作用,是從犯,對其所犯的詐騙罪予以減輕處罰。綜合以上情節(jié),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以詐騙罪共犯論處,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6年10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11個月,并處罰金1.5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9年,并處罰金3.5萬元。
法官說法:
廣大市民切勿為了蠅頭小利而將自己的銀行卡、手機卡以出售、出租、轉借等方式提供給他人用于電信網絡詐騙或者其他違法犯罪,否則將承擔法律責任。
近年來,非法集資、電信網絡詐騙頻發(fā),犯罪分子作案手段層出不窮,出現冒充公檢法、冒充客服、刷單返利、虛假投資理財、虛假網絡貸款等各式詐騙,不僅給人民群眾造成財產損失,更擾亂了正常的社會經濟發(fā)展秩序。因此,提醒廣大群眾要提高辨識力,牢記“未知鏈接不點擊”“陌生來電不輕信”“個人信息不透露”和“轉賬匯款多核實”的原則,清醒應對犯罪分子的各種招數,主動抵御風險,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打擊此類犯罪。